(2018)琼01民终1827号 稳妥胶葛 二审 民事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0 。某稳民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稳妥公司,妥公妥胶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司海司稳书
负责人 :徐X,南顺副总经理。安物
托付诉讼代理人
:李XX ,葛审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
托付诉讼代理人:杨X
,某稳民事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妥公妥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顺安物流有限公司,司海司稳书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南顺
法定代表人:毛X,安物总经理。葛审
托付诉讼代理人:符XX,判决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稳民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顺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公司)稳妥胶葛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5128号民事判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上诉人某稳妥公司上诉恳求:1.吊销一审判定 ,改判某稳妥公司向顺安公司付出补偿款53011.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顺安公司承当。
现实和理由:一
、一审法院承认死者钟焕泉生前在烟酒店上班从而适用乡镇规范核算逝世补偿金
,没有任何现实根据 。一审中,顺安公司提交的七组根据均不能证明死者生前的作业状况。在其根据六《刊出证明》中已载明死者生前寓居地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丰盈村委会西秀镇儒宗村一队” ,从根据的内容可承认死者的状况未到达法令规则的乡镇规范。因而,一审法院对该点的承认彻底差错
。本案的逝世补偿金应当为217160元